问题已解决
二)2022年8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种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元,合同价款为25 000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元的合同对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A、B商品的实际成本分别为4 200元和18 000元。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2022年9月1日,甲公司交付B商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售价为2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 250元。2020年10月1日,甲公司收到客户支付的货款存入银行。 要求:根据该资料,逐笔编制甲公司相关业务的会计分录。(答案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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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3/10 11:05
84784964
2023 03/10 11:11
好的老师
胡芳芳老师
2023 03/10 11:14
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6000÷(6000+24000)×25000=5000(元);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24000÷(6000+24000)×25000=20000(元),因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000元的合同对价,所以甲公司交付B商品时,
借:应收账款25000*1.13=28250
贷:主营业务收入-a 5000
主营业务收入–b 2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250
借主营业务成本–a4200
主营业务成本–b 1800
贷库存商品–a 4200
库存商品–b 1800
收到货款
借银行存款28250
贷应收账款282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