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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其子公司与某钢厂的钢材买卖合同在1000万元的限度内提供连带保证,没有约定保证期间。钢厂交付给子公司的价值50万元的一批钢材质量严重不合格,子公司未提出异议并接受了货物,但甲公司以书面形式向钢厂提出了异议。子公司与钢厂的买卖总价款额达到800万元时,甲公司以书面通知钢厂终止保证合同,但在钢厂收到该通知之前钢厂又交付给子公司价款额为100万元的钢材。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是(  )。 A.1000万元 B.900万元 C.850万元 D.750万元 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84785035| 提问时间:2023 03/13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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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老师1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计算机高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甲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当是750万元。
2023 03/13 1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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