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9年6月,甲电池生产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铅蓄电池,乙企业按照本企业同类铅蓄电池不含税价格100万元,代收代缴消费税4万元,甲企业当月全部收回,将其中30%对外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3万元,50%用于继续加工铅蓄电池后销售,取得不含税销售额80万元。已知电池的消费税税率为4%。甲企业当月应缴纳消费税()万元。请问老师这道题答案是否是(33+80)*0.04=4.52万元。委托加工收回直接加价出售和继续加工应税电池时是否都不得扣除已代收代缴消费税?盼回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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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委托加工收回直接出售不缴纳消费税
2023 03/16 21:57
于于老师
2023 03/16 21:58
收回连续加工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可以抵扣交过的消费税)
于于老师
2023 03/16 21:59
收回后加价出售缴纳消费税(加价部分)
84784986
2023 03/16 22:04
请列出算式谢谢
于于老师
2023 03/16 22:14
同学你好:
(33-100*30%)*4%=0.12万元
80*4%-(4*50%)=1.2万元
应缴纳消费税0.12+1.2=1.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