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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公司股息分红出境税收优惠政策

84785024| 提问时间:2023 03/19 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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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君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律师从业资格,税务师,中级经济师
您好,看是分给个人还是公司 1.股东为外籍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 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所属2018年、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规定无差异,均为免税。 2.股东为外资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第四条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规定: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 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 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企业取得的所属2007年的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所属2008年及2009年的股息红利,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东为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股息、 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 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规定, 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 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 规定处理。 根据上述规定,内资企业股东取得的所属2018年、 2019年及2020年的股息红利, 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应均在2019年1月1日之后, 均为 免税收入。
2023 03/19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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