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单位2020年1月成立,直到当年9月才开始有销售额,且当月没有涉及四项服务开票,10-11月没有销售额,12月四项服务销售额占比没有超过50%,当年可享受四项服务加计抵减吗?

84784981| 提问时间:2023 03/20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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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服务不能占50%。不能加进抵服务不能占50%,不能加计抵扣。
2023 03/20 09:11
84784981
2023 03/20 09:14
老师39号公告第七条规定,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规定条件的,这个3个月是需要连续3个月吗
玲老师
2023 03/20 09:18
你好是。你好,是的,是指连续的。
84784981
2023 03/20 09:36
那我们是21年参考20年销售额就不能享受四项加计抵减了是吗?老师,如果我们20年没有连续3个销售额,在21年可不可以参考21年连续3个月销售额享受四项加计抵减?
玲老师
2023 03/20 09:42
你好  哪年符合哪年可以享受 
84784981
2023 03/20 09:43
像我们这种情况的话那就是20年没超占比,21年不能享受,21年全年超占比50%的话,22年可以享受对吗?
玲老师
2023 03/20 09:48
对啊对啊这样对啊,这样理解是。行,这样理解是正确的。
84784981
2023 03/20 09:50
如果21年全年占比超了50%,22年可以享受的话是每月的进项无论是否超50%都可以按进项的10%抵减是吗
玲老师
2023 03/20 10:02
一会我发你具 体文件规定
84784981
2023 03/20 10:12
好的,麻烦您给发一下
玲老师
2023 03/20 10:18
一会找到文件时发你 
玲老师
2023 03/20 12:35
告如下 (向上滑动查看↓↓)   一、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二、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四、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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