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好,红色框中的内容是在说什么意思,可以举个例子帮忙理解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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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 比如
企业在判断是否已转移金融资产时,应分以下两种情形作进一步的判断:
1.企业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转移给其他方如实务中常见的票据背书转让、商业票据贴现等。
2.企业保留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但承担了将收取的该现金流量支付给一个或多个最终收款方的合同义务。
这种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通常被称为“过手安排”。当且仅当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时(不垫付、不挪用、不延误),转出方才能按照金融资产转移的情形进行后续分析及处理。
比如被转移金融资产应予以继续确认:
(1)企业(转出方)只有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在有的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中,如发生由于被转移金融资产的实际收款日期与向最终收款方付款的日期不同而导致款项缺口的情况,转出方需要提供短期垫付款项。在这种情况下,当且仅当转出方有权全额收回该短期垫付款并按照市场利率就该垫款计收利息,方能视同满足这一条件。
(2)转让合同规定禁止企业(转出方)出售或抵押该金融资产,但企业可以将其作为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义务的保证。企业不能出售该项金融资产,也不能以该项金融资产作为质押品对外进行担保,意味着转出方不再拥有出售或处置被转移金融资产的权利。但是,由于企业负有向最终收款方支付该项金融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量的义务,该项金融资产可以作为企业如期向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3)企业(转出方)有义务将代表最终收款方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及时划转给最终收款方,且无重大延误。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是,如果企业在收款日和最终收款方要求的划转日之间的短暂结算期内将代为收取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并且按照合同约定将此类投资的收益支付给最终收款方,则视同满足本条件。
2023 03/23 1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