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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中产品质量监督部门的执法手段“四权”是什么

84784974| 提问时间:2017 11/2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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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您好,四权是,现场检查,人员调查,资料核查,产品扣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法的生产、销售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帐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
2017 11/26 1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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