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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账损失如何才能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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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在满足上述规定后,企业可以自行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就可以税前扣除了。
2023 03/28 16:22
84784957
2023 03/28 16:30
老师,你回复的内容只能看到最后一句话
小宝老师
2023 03/28 16:32
稍等可能没有写上我在发一下
1、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损失的确认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布,以下简称25号公告)第四条 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因此,对于一般企业,如果仅仅是计提了“还账准备”,而没有“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即冲销“应收账款”等资产)的,是不得税前扣除的。
2、收集完整的资产损失证据并留档备查
根据25号规定,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包括坏账损失的税前扣除,都必须要有充分证据材料。25号公告对涉及到“坏账损失”的证据要求规定如下: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二)属于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应有人民法院的破产、清算公告;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属于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有工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证明;
(五)属于债务人死亡、失踪的,应有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债务人个人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七)属于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的,应有债务人受灾情况说明以及放弃债权申明。
第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 企业逾期一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
84784957
2023 03/28 16:35
OK,明白了,还是挺麻烦的。
谢谢
小宝老师
2023 03/28 16:37
客气啦,期待您的好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