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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把工程款全部支付联合体牵头单位,并要求牵头单位开具全部款项的发票,在由牵头单位统一收款再向联合体各方支付相应款项,联合体各方向牵头单位开具相应发票。如果联合体按净额法确认收入,税务上有什么风险?如果按总额法确认收入,税务上又会有什么风险?

84784990| 提问时间:2023 03/28 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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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霞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我们不难看出,尽管双方分别签订了购销合同、开具增值税购销发/票,但公司的主要业务系加工业务,交易价格固定,A公司未承担货物价格涨跌的风险,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净额法确认收入,如按全额确认收入,虚增了收入,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2023 03/28 21:44
小小霞老师
2023 03/28 21:44
从A公司承担的风险看,商品的所有权及定价权不属于公司,A公司只是提供了场地、收款、开票等服务,商品的风险和货权并没有转移至A公司,故A公司只能按净额确认收入。但对于该项目,A公司认为不是单纯提供劳务或让渡资产使用权,在与消费者交易时,是以卖方角色出现的,不是居间角色,故符合销售商品条件,应全额确认收入。 因此,判断收入确认是应按总额法还是净额法,要结合交易的背景进行具体分析,确定公司在交易背景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能出于主观的考虑而随意选择对企业有利的确认方法。
小小霞老师
2023 03/28 21:44
你可以参考进行选择的呢
小小霞老师
2023 03/29 07:30
是的呢,除非甲方认可作为联合体,让分开核算
84784990
2023 03/29 07:04
那联合体之间有联合体协议,宁缺得各自的实施内容,这样也还是可以适用总额法?
84784990
2023 03/29 07:05
那联合体之间有联合体协议,明确了各自的实施内容,这样也还是可以适用总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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