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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你好甲企业2020年发生以下事项: (1)该企业对3名会计人员进行了分工:会计主管人员兼总账登记工作,出纳人员兼债权债务明细账的登记工作,费用成本会计兼会计报表的编制工作。 (2)会计人员A向税务部门举报本企业存在偷税行为,税务部门接到举报后,将有关材料转给该单位负责人进行核实。 (3) 该企业在向外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时,由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盖章。(4) 2017年该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因故意销毁会计档案被处2年有期徒刑。2017年单位因无合适人选,继续聘任他为会计主管人员。 要求:指出上述情况中哪些行为违反了《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并简要说明理由。

84784998| 提问时间:2023 03/29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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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悠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您好,请稍等,正在看
2023 03/29 11:03
乐悠刘老师
2023 03/29 11:27
一、 1.会计主管能兼职做总账会计不违反稽核制度 2.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但在出纳业务不多的单位,可以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 3.可以。内部牵制制度没有规定费用成本会计不可以编制会计报表 二、这不合规的处理方式,税务部门接到举报以后,应该亲自委派核查员前去核查,或者委托审计中介组织前去审计,不能交给企业利息核查园帐,更不能将举报材料交给被举报人。 三、企业财务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装订成册,加盖公章, 由企业负责 人、总会计师或分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 四、构成故意销毁财务会计报告罪的,一般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乐悠刘老师
2023 03/29 21:17
同学,您好 请帮老师点个五星好评,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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