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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有那种因疫情库存报损,可以扣除企业所得税的这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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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一、财务处理
实务中,因为疫情而停产、停工、停业造成存货失效或者过期损失,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这种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上述资产损失对于企业来说不属于生产过程的正常消耗,因此不作能为产品成本,而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库存商品/原材料/周转材料
2、结转待处理财产损溢。
借: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3、结转营业外支出。
借:本年利润
贷: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第6711“营业外支出科目”第一条规定,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各项营业外支出,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公益性捐赠支出、非常损失、盘亏损失等。
二、增值税处理
因为疫情而停产、停工、停业造成存货失效或者过期,不属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非正常损失。所以,购进存货发生的进项税额符合其他抵扣条件的可以正常抵扣,已抵扣的无需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第十八条规定,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主要包括:
(一)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二)资产盘点表;
(三)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
(四)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
(五)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
(六)对责任人由于经营管理责任造成损失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七)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特定事项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一)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二)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三)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四)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第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同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规定,企业税前扣除资产损失不再留存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2023 04/03 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