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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聘请李某为公司技术部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期限为2年,月工资为9000,约定李某劳动期满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与甲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到了两年后李某离职了,双方未约定离职后每月的经济补偿,李某遵守约定离职后没有从事相竞争的业务,这种情况,之前未约定每月的经济补偿,离职后李某可以向甲公司提出支付每月的补偿吗?是否按原来工资的30%?如果甲公司不想付了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李某,甲公司不通知,直接不付了这种情况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84784997| 提问时间:2023 04/06 1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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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你好,正在解答中请稍等。
2023 04/06 16:01
薇老师
2023 04/06 16:42
之前未约定每月的经济补偿,离职后李某可以向甲公司提出支付每月的补偿吗?—可以的,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是否按原来工资的30%?——补偿金是不低于李某原工资的30%。每月补偿也就是不低于2700 如果甲公司不想付了需要提前多久告知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前通知甲李某, 公司不通知,直接不付了这种情况李某应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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