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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老师,不征增值税与免征增值税和零税率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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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同学你好,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与零税率初略一看,貌似三者意思相同,其实不然,三者是有着较大差别的。不征税,指的是从本质上就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只有征税,才能谈得上免税,所以,免税的前提是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只不过国家给予了优惠待遇,可以享受免税。增值税零税率,是增值税其中的一个法定税率,在销售环节适用零税率,但由于规定税率为零,纳税人无税可纳。增值税中的不征税、免税和零税率在开具发票、纳税申报以及进项税额抵扣区别如下:
一、不征增值税项目。不征增值税项目指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1)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规定,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有: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2、存款利息。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又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2)文件第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也就是说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征收增值税。非持有至到期的,就不属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规定。等等
不征税项目是否可以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2010年第587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除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一般来说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但在特别情形下,可以开具“不征税”的普通发票。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在发票开票系统“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
不征税项目相应进项税是否允许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列举的七种情形中,并未包括不征增值税项目,根据“法无禁止即可”的原则,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是指根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给予某些项目取得收入免予缴纳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在发票开具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十一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第五十三条,增值税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特殊情形: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和服务开具发票,在设置商品编码、选择税率时,应勾选左下角“享受优惠政策”,选择“是”,并进一步选择“免税”,发票税率栏显示为“免税”。特殊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内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7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征增值税的机动车,通过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开具时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选填“0”,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栏自动打印显示“***”,“增值税税额”栏自动打印显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面“不含税价”栏和“价税合计”栏填写金额相等。正常情况下,纳税人应该按照正规的方法开具免税发票。严格意义上讲,纳税人发生免税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在开具发票时,选择税率为“0%”,是一种错误的开票行为。
用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抵扣。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对于同时从事应税和免税项目,进项税不能准确划分的,应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所列公式进行计算转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除外)。当然,享受税收是纳税人的一种权利,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也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三、零税率。零税率是增值税税率的一种,主要适用于纳税人出口货物和跨境应税行为。零税率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销项税额按照0%的税率计算,进税额允许抵扣。
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货物、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属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一般纳税人,实行免征增值税办法。如果属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外贸企业外购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出口实行免退税办法,外贸企业直接将服务或自行研发的无形资产出口,视同生产企业连同其出口货物统一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依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七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生产企业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代替原来的出口发票(普通发票五联),外贸企业选择“使用升级后的增值税系统开具普通发票”或者“开具企业自制凭证”两种方式。
纳税人销售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服务或无形资产的,可以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选择免税或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四、其它应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2、纳税人适用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应按月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税手续。
3、免征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应按照税收优惠管理的相关要求,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和零税率不属于增值税优惠,无需审批或备案。
4、在增值税申报(一般纳税人)填报中,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取得收入无需填报。免税收入须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分不同免税项目及代码),免税项目进项转出填列附表二第14栏,免税项目收入填列附表一第18或19栏,并反映在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零税率申报填报分两种情况:适用免抵退税项目的,免抵退出口销售额填列在附表一的第16或17栏,并反映在主表第7栏,主表第15栏 “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适用免退税的,应填列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出口免税),附表一第18或19栏,及主表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
2023 04/15 1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