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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这题的 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什么意思?债券投资,其他债券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里面的那一种?期末公允价值变动怎么处理的? 2出卖人和买受人标的物交付地是哪里?

84785031| 提问时间:2023 04/17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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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a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外的其他的债权证券和权益证券。企业购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目的是获取利息、股利或市价增值。 其他债权投资科目替代原准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的债权投资部分. 其他债权投资科目在财务报表中分三种情况列示: 1、其他债权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2、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3、其他流动资产: 企业购入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一年内到期的债权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 其他权益投资工具科目替代原准则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中的股票投资部分. 只有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的报表项目列示和会计科目名称是保持一致的.
2023 04/17 13:35
Xia老师
2023 04/17 13:48
同学你好,根据上面的定义,所以期末公允价值可能是计入投资收益或者其他综合收益。 买卖合同如何确定交付地点依据《合同法》第141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如前所述,这里的“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应当理解为“合同未涉及运输事宜”的情况下,区分当事人签约时是否知道标的物所处的地点来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对于履行地点不明确时如何确定标的物的交付地点,除了上述分则的规定外,《合同法》总则第62条第3款也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分则有规定的,应首先适用分则的规定,但对于不动产的交付,《合同法》分则未作出具体规定,所以应适用总则第62条第3款的规定,即当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交付地点或约定不明确时,“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84785031
2023 04/17 14:43
谢谢老师讲的很全面!但能不能更精简一点,解题的思路和题眼在哪里?
Xia老师
2023 04/17 14:58
同学你好,第一题的思路就是公允价值变动只是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投资性房地产才涉及的科目,然后记住可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在新准则下费分类 第二题关键点是标的物不需要运输,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个地点,这时候只有订立合同时的地点是明确的,然后结合对法条的规定加以选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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