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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月转让其位于B市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是在2016年3月抵债取得,抵债时作价200万元,转让价280万元(以上价款均不含增值税),该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应向B市预缴增值税( )万元,向A市补缴税款( )万元。

84785030| 提问时间:2023 04/20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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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休哥哥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
这道题目是简易征收方法。
2023 04/20 09:04
一休哥哥老师
2023 04/20 09:05
那么在B市区预交(280-200) /(1+5%) ×5%=3.81(万元)
一休哥哥老师
2023 04/20 09:07
应向A 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81万。 = (280-200)/(1+5%) ×5%=3.81(万元) 在A市补交为零。
一休哥哥老师
2023 04/21 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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