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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该公司在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1)向西密公司购入甲 弘博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12月,该公司在发生的部分经济业务如下: (1)向西密公司购入甲材料10吨,货款12000元,增值税税额2040元,价税以银行存款支付。 (2)向西密公司购入乙材料5吨,货款2100元,增值税税额357元,价税尚未支付。 (3)向永兴公司购入丙材料16吨,货款8000元,增值税税额136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其中的6000元,其余货款暂未支付,材料已验收入库。 (4)以银行存款5817元偿还西密公司和永兴公司之前欠货款方付账款。 (5)以银行存款支付甲材料和乙材料的运杂费共690元。要求按两种材料的重量进行分摊。 (6)上述两种材料运达弘博公司,按材料的实际成本入账。

84784947| 提问时间:2023 04/2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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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
2023 04/25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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