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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8月转让其位于B市的一处不动产,该不动产是在2017年3月抵债取得,抵债时作价200万元,转让价280万元(以上价款均不含增值税),则:应向B市预缴增值税( )万元,向A市申报销项税额( )万元。

84785023| 提问时间:2023 04/26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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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悠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B市区预交(280-200) /(1+5%) ×5%=3.81(万元) A 市主管税务机关申报3.81万。 = (280-200)/(1+5%) ×5%=3.81(万元) 在A市补交为零。
2023 04/26 10:56
乐悠刘老师
2023 04/26 11:56
同学,你好,方便的话帮老师点个五星好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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