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6%。2019年甲公司有关无形资产业务如下:资料一:2019年1月1日,甲公司将某商标权出租给乙公司使用,租期为4年,每年收取不含税租金150万元,在出租期间内甲公司不再使用该商标权。该商标权系甲公司2018年1月1日购入的,初始入账价值为1800万元,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采用直线法摊销。假定按年摊销商标权,且不考虑增值税以外的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为9万元。甲公司按年确认租金收入和摊销。资料二:甲公司2019年7月1日,出售一项商标权,不含增值税价款为120万元,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销项税额7.2万元,实际收到127.2万元存入银行。该商标权成本为300万元,出售时已摊销金额为180万元,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为30万元。要求:做出资料一、二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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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4/26 1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