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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老师,买一赠一,在增值税上,视同销售,在会计收入上,是按照可变对价吗,就是单项的公允价值除以总得公允价值,再乘以实际的价值,是这样确认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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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你好!你是指赠品的入账确认收入金额吗?一般是产品的公允价值,具体要看资产还是外购的
2023 04/28 06:37
84785020
2023 04/28 06:38
商品外购的
耿老师
2023 04/28 06:43
你好!、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因此,对于外购商品无偿赠送客户,销售额应按照上述方法确定。
比如:月饼无偿赠送客户,可能有两种情况。
(1)一般的企业购进,由于自己本身并不销售月饼,就应“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自己所购进的不就是“其他纳税人”吗?所以,这种情况下,视同销售额就是自己的购进价格。购进的不含税价是100元,视同销售依然是不含税价100元。
(2)商贸企业购进,本身商贸企业也正好在销售月饼,购进月饼的价格和销售月饼的价格肯定存在差异,视同销售价格就需要“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比如,赠送的月饼购进价格是66元,中秋节期间同款月饼平均售价是118元,则视同销售就需要按照118元计算。
84785020
2023 04/28 06:55
买一赠一,增值税和会计上如何确认收入
耿老师
2023 04/28 07:00
你好!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因此,买一赠一活动赠送行为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的,除政策另有规定外,应视同销售并按上述文件规定确认销售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