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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您好,上海公司 深圳公司投资70%,一个员工人在深圳负责上海业务,工资上海发放,社保深圳发 ,这样可以吗,怎么操作,谢谢

84784970| 提问时间:2023 04/28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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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那意思在深圳交社保是这意思不?这种情况和深圳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就可以在深圳交社保。
2023 04/28 15:44
84784970
2023 04/28 15:47
人在深圳,负责上海公司业务,社保交在深圳,工资上海公司发,可以吗
玲老师
2023 04/28 15:53
你好 是的可以的呢  劳动合同在深圳就可以   工资合同约定就行
84784970
2023 04/28 16:21
劳动合同在深圳,深圳公司需要发工资
玲老师
2023 04/28 16:23
你好。这个需要合同约定,正常来说是需要发工资的。
玲老师
2023 04/28 16:24
看你们具体情况,比如深圳公司要是不发委托上海公司发工资,这样也行。或者是有两处的工资,这样也可以按照具体情况。
84784970
2023 04/28 16:46
深圳代缴的社保,上海公司再还给深圳
玲老师
2023 04/28 16:50
你好  现在代交社保有风险的  这个主要看当地社保局管理要求    风险参考一下下面的案例 公司委托第三方为员工缴纳社保 我国现行《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用人单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法定义务和缴纳地点。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结合《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虽然《社会保险法》并没有明文禁止社保代缴的行为,但是这并不代表社保代缴的行为是合法合规的。 委托第三方代缴社保,客观不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也会对国家的用工登记制度造成冲击,故而在此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承担相当程度的法律风险。 【参考案例】 武汉(2018)鄂01民终3245号案件 该案中,国丹公司委托案外人北京友邦同康医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邦公司)为包括乔薇在内的在京员工向北京市社保部门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失业保险)。 乔薇曾向社保代缴单位(友邦公司)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即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领工伤保险待遇,该中心拒绝向乔薇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审法院: 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 一般而言,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应当是与参保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而在社会保险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 代缴是直接以社保代缴公司的名义为职工缴纳社保,此种情形不是代理而是代替。 由于社保涉及人身性质,代缴公司虽代替用人单位缴纳社保费用,但却不能代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申请工伤待遇。 而在账户名义上,却又显示用人单位并未为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所以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享受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重庆(2018)渝01民特411号案件 法院认为,为朱春阳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新潮公司的法定义务,不能由其他单位代为履行,新潮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以新潮公司的名义履行了前述法定义务,故新潮公司应依法承担朱春阳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至于新潮公司举示的证据1、2,显示系案外人东高公司为朱春阳购买社会保险并申领医疗费,该证据并不能证明新潮公司已为朱春阳履行了相应的社保缴纳义务,其与本案并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法律风险】 1.员工发生工伤时,可能无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一些地方社保机构对工伤保险待遇的核准比较严格,会要求公司注册地和社保缴纳地一致,否则不予理赔。 而在社保代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所在地显然与社保缴纳地不一致,用人单位可能将承担所有工伤保险责任,包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这些费用在正常情况下均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 员工发生工伤并申领工伤保险待遇后,可能会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待遇差额 目前各地的社保缴费基数与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北上广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由于社会平均工资较高,因而有不同地区社保缴费基数存在差异的现象。 3. 社保代缴可能违反地方法规 目前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已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虚构劳动关系、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获取社会保险参保和缴费资格。该条规定明确禁止以**的方式代缴员工社保的行为。 同时,条例在第六十一条中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将被计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会被处以涉案金额一至三倍的罚款。 该条例的实施,社保代缴在广东地区会被直接认定为违法,其结果将导致广东省的人力资源服务商可能不会再接受**和代缴社保。 社保代缴既是一个绕不开的现实问题,也是一个躲不过的法律问题。 政府尚未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社保缴纳和申领制度,制度的不完善催生了社保代缴的现实需要。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于己于员工都是有益的,同时我们也希望国家能从宏观上统筹社保缴纳制度,从根本上消除社保代缴的诱因。 4.单位为非员工缴纳社保可能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劳动关系的建立并不以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条件,而是以存在实际用工行为为前提。 在实践中,存在诸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用工行为,或双方书面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但仍继续用工的情形。 现实中也存在双方虽签订有书面劳动合同,甚至用人单位负责为其保管档案、代为缴纳社保,但无实际用工行为的情形。 在此种情形下,判断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从分析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入手,即需要审查双方是否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一方是否接受另一方的指挥和管理、一方是否从事另一方安排的劳动、一方提供的劳动是否系另一方业务的组成部分等。 而代为办理用工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仅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故经审查双方仅存在办理用工登记手续或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关系,但不具备劳动关系本质特征的,不宜轻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给非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意味着跟这些人员在存在着表面劳动关系,这些人员就“有权”要求单位支付工资,甚至还可以索取经济补偿金,故用人单位应慎重为之。 发生此类风险一般是非员工要求确认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非员工通过提供社保缴纳记录或者社保缴费凭证等证据,从而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如果用人单位防范意识不强,措施不到位,很容易被人钻了法律空子,从而赔了夫人又折兵。
玲老师
2023 04/28 16:51
结合一下上面的案例参考一下   最主要是看你们当地社保 社保局允许就可以  
84784970
2023 04/28 17:04
那如果深圳公司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委派负责上海公司业务,社保和工资由上海公司承担,工资由上海公司发放,社保由深圳公司代缴,费用上海公司再付给深圳公司
玲老师
2023 04/28 17:10
你好,我个人觉得这个也不恰当。因为劳动关系在深圳派到上海。这种情况正规的处理是上海把派遣员工的工资等相关费用是支付给深圳公司的。然后还是深圳公司。申报社保发工资。 深圳公司可以委托上海公司发工资,这样行。 您参考一下。
84784970
2023 04/28 17:22
是上海把相关费用工资社保都打给深圳公司,由深圳公司申报 或者深圳公司可以委托上海公司发放工资,不申报是吧 上海做账还是计提社保和工资是吗
玲老师
2023 04/28 17:33
是上海把相关费用工资社保都打给深圳公司,由深圳公司申报 或者深圳公司可以委托上海公司发放工资,不申报是吧 这两个是对的。
玲老师
2023 04/28 17:34
第一种。上海公司作为成本费用, 借成本费用,贷银行存款。 第二种。代发工资。 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
玲老师
2023 04/28 17:34
这两种情况,上海公司都不需要申报个税。是深圳申报个税,因为劳动合同是在深圳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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