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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强制要约这个制度,为什么要限制股东持股不能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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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超过30%意味着一个新控股股东的诞生,公司控制权格局发生变化,其他投资者不一定信任新控股股东,得给中小股东一个公平退出的机会。证券法第八十八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三十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
2023 05/05 13:49
何萍香老师
2023 05/05 13:50
强制要约收购的起源,最早可追溯到英国1968年《城市收购与合并法典》。在该法典通过前的一段时间中,英国收购市场上连续发生了多起侵害目标公司股东权益的事件,引发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对该法典的制定产生了一定的社会需求。对于该制度的立法意义,时任英国公司并购工作组副主任的Peter Lee有过说明,他认为强制要约制度最主要的目的是赋予中小股东分享控制权溢价的权利以及在控股股东发生变化时选择退出的权利。
强制要约制度解决的是控制权溢价分配、中小股东再换了东家后的及时退出权、以及合理的反收购问题,但现存的制度能不能解决这些问题,解决的怎么样,还有进一步探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