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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跟永续债不应该是所有者权益里面的其他权益工具吗?什么情况下是金融负债?

84784999| 提问时间:2023 05/11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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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悠刘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不是的,两种都有可能,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2023 05/11 10:00
乐悠刘老师
2023 05/11 10:02
这两个区分的条件判断比较复杂 1. 是否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现金。 对于不含转股特征的永续债或优先股的常见条款简要分析如下: a.是否无条件避免赎回或可续期; 企业所发行的永续债或优先股没有到期日且合同对手没有回售权,或虽然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现金的结算条款不构成负债。 b.强制付息,即发行方按合同约定必须按时支付利息(无自主递延利息支付权); 例:企业发行一项可续期永续债,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现金的合同义务,因此应分类为负债。 c.发行人有自主递延利息支付权,同时含有“股利制动机制”或“股利推动机制”条款; “股利制动机制”通常规定企业如果在每年约定日期不宣派或支付永续债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利息或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 “股利推动机制”通常规定企业在发行日后每年约定日期之前12个月内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须宣派或支付永续债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利息或股利。 如果永续债或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连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且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并不会导致该永续债或优先股被分类为负债。 d.“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新规详细规定) 永续债合同规定了初始期限、发行方有权自主决定初始期限届满后是否续期,如果发行方决定续期则永续债票息率上浮(即“利率跳升”或“票息递增”)的,发行方应当结合所处实际环境考虑该利率跳升条款是否间接构成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间接义务”)。 如果跳升次数有限、有最高票息限制(即“封顶”)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或者跳升总幅度较小且封顶利率未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可能不构成间接义务; 如果永续债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票息封顶,但该封顶票息水平超过同期同行业同类型工具平均的利率水平,通常构成间接义务。 e.清偿顺序考虑(新规详细规定) 当永续债合同其他条款未导致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时,发行方应当区分下列情况处理: 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劣后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的,通常表明发行方没有交付现金的合同义务。 发行方清算时永续债与发行方发行的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的,应当审慎考虑此清偿顺序是否会导致持有方对发行方承担交付现金合同义务的预期,并据此确定其会计分类。 f.对其他投资者保护条款的考虑; 例如,若发生以下任一事项,则投资人可表决向发行人回售。 破产或视同清算; 发生超过净资产10%以上重大损失; 财务指标承诺未达标; 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控制权变更或信用评级被降级; 发生其他被投资者认定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事项; 由于发行人不能控制上述事项的发生,进而无法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现金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因此,包含此类条款的永续债或优先股也应当被分类为负债。 2. 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如普通股)结算的永续债或优先股(可转换永续债或优先股),如果在不考虑转股特征的情况下该优先股或永续债满足权益定义;对于该可转换永续债或优先股,若未来结算时交付的普通股数量是固定的,则该可转换永续债或优先股应分类为权益;否则分类为负债。
乐悠刘老师
2023 05/11 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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