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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企业本年度中国境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 万元,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另外,该企业分别任^、B两国设有分支机构(我国与 A、B两国已经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国的分交机构的四斜 税所得额为 60 万元,^ 国企业所得车稅率为20%:在B 国的分支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 万元,B国企业所得率税率为 30%。假设该企业在 A、B两国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按 A、B两国稅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一致,两国分支机构在 么、B两国分别缴纳了 12 万元和30 万元的企业所得稅。 要求: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稅

84784954| 提问时间:2023 05/13 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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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A国在国内缴纳企业所得税60*25%=15 已经缴纳60*20%=12 补交15-12=3
2023 05/13 18:53
暖暖老师
2023 05/13 18:54
B国内在国内应交企业所得税100*25%=25 已经缴纳30万,不需要补交
暖暖老师
2023 05/13 18:54
计算该企业汇总时在我国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稅 200*25%+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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