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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收回的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员工已离职,账上计入营业外支出,可以所得税前扣除吗?

84784976| 提问时间:2023 05/23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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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CMA
同学 你好 这个情况下是可以扣除的.
2023 05/23 10:16
84784976
2023 05/23 10:57
那收到的政*失业补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以不列入收入吗?
星河老师
2023 05/23 11:59
同学, 你好 收到政府的失业补贴吗?  这个是要计入其他收益的. 
84784976
2023 05/23 14:41
做账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得税清缴时可以做调减吗?
星河老师
2023 05/23 15:29
同学, 你好 这个不需要调减啊,  这个要缴纳所得税的.
84784976
2023 05/23 15:36
政*补贴收入不是可以不用交税吗?
星河老师
2023 05/23 15:38
同学 你好 你复核以下条件嘛?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以上政策(一)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取得的补贴收入如果符合前述条件,可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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