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8年3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个商品,合同价款为2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A、B两项产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设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B的交易价格分别为4万元和16万元。上述价格均不包括增值税,增值税税率13%。2018年4月10日收到全部价税款存银行。要求:编制2018年3月1日和2018年4月1日和2018年4月10日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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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5/23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