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教老师: 我公司(国有全资子公司三级单位,自负盈亏)给对方(对方是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处理医疗垃圾,应收对方的服务费,因为使用对方设备,就与对方签订零元合同, 需解决的问题: 1.这个业务是不是应该做视同销售(我搜1.68中无偿提供应税服务,属不属于这个)? 2.今年新签订合同,我不知道该怎么将这个问题放在合同里,老板让出个方案,我没有思路。想着在合同约定中写出,应收服务费金额,再写出给对方支付的金额(双方都提供发票),不知道这样行不,或者按两个业务,两个合同,分别处理。 请老师指点一下,。

84784983| 提问时间:2023 05/24 1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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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1.对的,应该视同销售 2.分开标明不可以吗
2023 05/24 14:56
84784983
2023 05/24 14:56
分开标明也可以,这样做哪种好些,
朴老师
2023 05/24 14:59
我觉得还是分开标明合适一些 或者两个合同
84784983
2023 05/24 15:03
视同销售是不是在增值税条例中明确规定了
朴老师
2023 05/24 15:09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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