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红河卷烟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10月份红河卷烟厂发生以下业务: 向烟农收购一批烟叶,开具烟叶收购发票注明金额50万元,另外按规定支付了价外补贴。 收购后让甲运输公司直接运往乙烟丝厂委托加工成烟丝支付。 支付给甲运输公司运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4万元。 支付乙烟丝厂加工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 乙烟丝厂无同类烟丝销售价格。则乙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为()万元 甲卷烟厂将收回的烟丝当月全部用于加工生产卷烟。甲支付代收的消费税时: 委托加工烟丝入库时: (2)购进烟丝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400万,税额52万。 (3)向丙烟草批发企业销售甲牌卷烟3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750万元;销售B牌卷烟200标准箱,取得不含税销售额300万元。 确认销售收入: 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时: (5)与丁公司协商将30标准箱B牌卷烟按1.6万/标准箱的不含税价与其换取原材料48万,双方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B牌卷烟最高不含税售价1.7万元/标准箱,平均不含税售价1.6万元/标准箱。 确认销售收入时: 确认消费税纳税义务时: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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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您好,这个是全部的吗
2023 05/30 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