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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完工年份,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的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怎么办?

84784957| 提问时间:2023 06/05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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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家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
您好! 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转回实际发生的土地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2023 06/05 21:35
84784957
2023 06/05 21:36
好的,谢谢
杨家续老师
2023 06/05 21:43
您好! 不客气的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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