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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3%,随时结转销售成本。6月,发生经济业务如下:1.1日,销售给甲公司A商品5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300元,成本22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150000元,增值税19500元,收到甲公司签发的转账支票一张,送存银行。7.9日,销售给甲公司C商品5000个,每个商品的标价为90元(不含增值税),成本72元,因其购买数量多,给予甲公司10%的优惠,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到甲公司银行汇票一张,送存银行。8.9日,销售给乙公司A商品2200件,每件不含税售价300元成本220元。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A商品已经发出,发出商品时代垫运杂费2000元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假设乙公司分别在本月17日,25日,31日付款。10.20日,销售给丙公司C商品600个,每个不含税售价90元,成本72元;B商品20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600元,成本520元,规定的商业折扣为10%,现金折扣为2/10、1/20、N/30。商品已经发出,假定计算现金折扣时不考虑增值税,丙公司于本月28日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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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07 1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