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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10月20日,星海公司向乙公司赊销A商品1000件。A商品生产成本为400元,单位售价为5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列明的增值税税额为65000元。根据合同約定,商品赊销期为1个月,11月20日乙公司应结清全部价数;合同同时约定,星海公司给乙公司提供6个月的试销期,在22x21年4月20日之前,乙公司有权将未售出的商品退回星海公司,星海公司根据实际退货数量,给乙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退还相应的货款。根据以往的营业经验,星海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估计该批南品的退货率为20%(即退回200件商品)星海公司每季季末对退货率进行重新评估。2×20年12月31日,星海公司重新估计的退货率为25%(即退加250件商品);2×21年3月31日星海公司重新估计的退货率为10%(即退加100件商品)要求:编制星海公司附有销售退回条款销售的下列会计分录:(1)2×20年10月20日,星海公司发出商品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估计退货率为20%。(2)2×20年11月20日,收到货款(3)2×20年12月31日,星海公司重新估计的退(4)2×21年3月31日

84785034| 提问时间:2023 06/09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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朴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会计师
同学你好 问题不完整
2023 06/09 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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