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3%。除特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 1、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甲产品50件,价款125000元,增值税额16250元,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5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2、13日,采用赊销方式向C公司销售乙产品30件,价款60000元,增值税额7800 元;付款条件为"2/10,1/20, n/30"(销售合同约定按不含税价款计算现金折 扣),甲公司估计C公司很可能在20天内付款。 3、18日,由于A公司发现所购甲产品2件外观存在问题,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 10%的销售折让56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84785043| 提问时间:2023 06/10 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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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税务师+中级会计师
你好,请问你想问的问题具体是?(是需要做这个业务的分录吗? )
2023 06/10 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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