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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3%。商品销售价格除特 别注明外均不含增值税额。 (1)8日,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向B公司销售甲产品50件,价款125000元,增值 税额16250元,用银行存款代垫运杂费500元,已办妥托收手续。 (2)13日,采用赊销方式向C公司销售乙产品30件,价款60000元,增值税额7800 元;付款条件为"2/10,1/20, n/30"(销售合同约定按不含税价款计算现金折 扣),甲公司估计C公司很可能在20天内付款。 (3)18日,由于A公司发现所购甲产品2件外观存在问题,甲公司同意给予A公司 10%的销售折让5650元,以银行存款支付,开具红字增值税

84784997| 提问时间:2023 06/10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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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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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6/10 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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