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购进节日礼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10000元,将其全部用于集体福利。 (2)从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20000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支付运输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含税运输费8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销售汽车装饰物品,取得含税收入11300元。 (4)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取得含税收入30000元。 (5)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本年5月份购入的原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账面成本为4000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符合抵扣规定。 要求:计算本月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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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项税额(11300+30000)/1.13*0.13=4751.33
进项税额8000*0.09=720
进项税额转出4000*0.13=520
应纳税额4751.33-(720-520)=4551.33
2023 06/12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