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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从事新材料研发的企业,已成立六年。第 1 年亏损 1000 万 元,第 2 年至第 5 年分别盈利 50 万元、200 万元、200 万元、250 万 元。第 6 年全年收入 2000 万元,成本费用 1800 万元,获得符合条件 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支持 600 万元,该资金全部用于购买一项设备。 假设该设备按直线法折旧,折旧年限 6 年,净残值为 0,不存在其他 纳税调整事项,企业所得税税率 25%。公司有两个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 1: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600 万元作为不征税收入; 方案 2:将该笔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600 万元作为征税收入。 甲公司应选择哪个方案?

84784996| 提问时间:2023 06/14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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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艳平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选择方案2,作为征税收入。 原因是以前年度亏损最多可在5年内进行税前补亏。 截止目前,第一年亏损还有300万待弥补。
2023 06/14 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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