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老师,我们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保险合同,合同对方主体:是人保湖南分公司,钱也是转给湖南分公司,但对方说开票只能是湘潭分公司开票(我司业务是在湘潭), 请问: 1、这种情况是否可以? 2、如果不可以有没有办法解决,即让湖南分公司与湘潭分公司或与我司再签到什么补充协议等,来实现既能符合税法要求又能达到“湖南分公司签合同收钱,湘潭分公司开票的目的”?

84785028| 提问时间:2023 06/16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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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   可以的 ;实际中就是会这样的; 2.   可以入账 
2023 06/16 11:01
84785028
2023 06/16 11:07
我没太明白您的回复 能再详细说一下吗,即具体要怎么操作?
meizi老师
2023 06/16 11:09
你好 ; 1、 意思是可以入账的; 因为保险公司他们险种不一样 ;就可能出现这样总部开票 ; 分公司收款的情况哈; 
84785028
2023 06/16 11:19
有没有相关税法规定?
84785028
2023 06/16 11:22
税务上,会不会有三流不一致风险,认定发票无效或虚开票的风险?
meizi老师
2023 06/16 11:25
你好1;没有规定哈; 这个应该是保险公司那边 险种 和公司负责的原因; 我们公司都收到这个方面的; 都可以入账税前扣除 ;
84785028
2023 06/16 11:31
签个三方补偿协议是否更好些, 三方补充协议大概的内容主要包含那几方面?
meizi老师
2023 06/16 11:31
你好 ;如果公司愿意给你出这个 ;当然是最好的; 就是委托收款这些;开票谁来开  列清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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