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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即征即退的情况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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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适用税率13%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即征即退。
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举例来说:某软件生产企业是一般纳税人,2022年5月取得销售软件不含税收入为100万元。相关的进项税为3万元。
那么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100x13%-3=10万元,需要在次月15日前交到主管税务机关:
然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10-100x3%=7万元。
2.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4.纳税人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月应退增值税额=纳税人本月安置残疾人员人数x本月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
本期已缴增值税额小于本期应退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缴增值税额扣除已退增值税额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
5.自2022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1)综合利用的资源名称、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名称、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退税比例等按照所阳(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2022年版)》)(以下称(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
(2)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纳税人在境内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发票:适用免税政策的,应按规定从销售方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销售方为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应取得销售方开具的收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或者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纳税人从境外收购的再生资源,应按规定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从销售方取得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纳税人应当取得上述发票或凭证而未取得的,该部分再生资源对应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适用即征即退规定。
②纳税人应建立再生资源收购台账,留存备查。
台账内容包括:再生资源供货方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再生资源名称、数量、价格、结算方式、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凭证等。纳税人现有账册、系统能够包括上述内容的,无需单独建立台账。
③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④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重污染工艺。“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是指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标注特性为“GHW/GHF”的产品,但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满足“GHW/GHF”例外条款规定的技术和条件的除外
⑤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生态环境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或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⑥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⑦纳税人申请享受规定的即征即退政策时,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前6个月(含所属期当期)不得发生下列情形:
a.因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警告、通报批评或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除外:单次 10 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
6.因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被税务机关处罚(单次10万元以下罚款除外),或发生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发票的情形。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并在书面声明中如实注明未取得发票或相关凭证以及接受环保、税收处罚等情况。
未提供书面声明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2023 06/16 1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