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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老师给出答案,我晚点做完好校对

84785000| 提问时间:2023 06/30 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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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1) 1月12日合同成立。自然人借款是实践合同。在实际支付借款时合同成立,本题中约定1月12日支付借款,合同于1月12日成立。 (2)李某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所有权,抵押权的存续也不会因为抵押财产转让而受影响。抵押财产已经交付或者登记,抵押权人请求确认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的,不予支持,但是抵押权人有证据证明受让人知道的除外。 (3)钱某无权主张获得房屋的所有权,虽然抵押合同约定赵某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房屋归钱某所有,但这属于流押条款,钱某不能依据流押条款取得房屋所有权,但钱某有权申请法院拍卖。 (4)
2023 06/30 14:28
84785000
2023 06/30 14:41
老师,第四小问后面的解析呢
婵老师
2023 06/30 15:12
抱歉,答题时间有规定,所以没有答完。 (4)不成立,因为根据规定,抵押物转让后,抵押权人仍旧对抵押财产享有抵押权。、 (5)先诉抗辩权,是指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 用于清偿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根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 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孙某与钱某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因此孙某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故孙某享有先诉抗辩权。 (6)孙某在102.315万元内承担责任。借款人有权要求出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超过部分无效。借款人不得预扣利息,预扣利息的,以实际借款计算利息并返款本金。本题中实际借款金额为95万元,孙某应承担的本金利息=95+95*3.85%/2*4=102.315万元。 (7)不能向李某追偿。孙某与李某之间无合同关系,孙某承担完债务之后只能向被担保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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