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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物业公司收到的垃圾清运费如果一次性结转收入是否全部要交税?后续请垃圾清运单位帮忙清运的支出部分是否可以免税,只针对利润部分交税,相关业务该如何操作?麻烦老师帮我解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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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问速答在实务中,物业公司收取的建筑垃圾清运费的征税有三种不同做法:一种做法是按照物业公司收取的建筑垃圾清运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其理由:一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以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全部收入减去代业主支付的水、电、燃气以及代承租者支付的水、电、燃气、房屋租金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列举的扣除项中并不包括代收的垃圾清运费。二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计税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物业公司代收垃圾清运费属于“价外费用”范畴,从该角度看,物业公司代收垃圾清运费也应当并入营业税计税依据。第二种做法是对物业公司收取的垃圾清运费免征营业税。如《**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函〔2007〕151号)规定:“……垃圾处置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之规定,垃圾的收集应属于免税的垃圾处置业务范围。又如《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沪地税流〔2005〕82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是指垃圾的最终处置环节,即垃圾的焚烧、填埋等,不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即垃圾的集中和中转运输都不属于免税范围;但在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沪地税流〔2007〕28号)却又明确规定,“由于垃圾处置涉及各个环节,在实际操作中,各地执行均不一致,现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处置垃圾不征收营业税的范围包括垃圾的收集、中转运输、焚烧、填埋等。以前文件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即垃圾的收集和中转运输也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免税的范围。因此,如果物业公司对垃圾的清运如果构成对垃圾的收集和中转运输等行为,则由此收取的费用应予免征营业税。如果不属于前述免税范围,则物业公司的垃圾处理行为,构成营业税法律规定之提供应税劳务的“服务业”应税行为,并予征收营业税。第三种做法是按照物业公司收取建筑垃圾清运费扣除支付垃圾清运单位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理由是物业公司收取的垃圾清运费中绝大部分不属于物业公司所有,实际取得的报酬仅为差额部分,物业公司应当就实际取得的报酬纳税。
以上三种做法,本人赞同第三种做法
2023 07/05 15:41
84784949
2023 07/05 15:49
那相关分录是先计入其他应付款,委托第三方清运时冲减,再对余额定期结转至其他业务收入吗
罗雯老师
2023 07/05 15:58
收到钱可以直接计其他业务收入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垃圾清运费,
84784949
2023 07/05 16:26
确认收入可以不用结转增值税吗,什么时候结转呢
罗雯老师
2023 07/05 16:38
如果有发票,那么需要按照发票上的金额再确认收入的时候就结转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