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客户指定我们帮他包材料,但因为金额太大,避免走招标程序,与我司签订代购材料协议走邀约程序,发票是我司开给客户的。材料从供应商那采购,供应商给我司开发票,不是直接开给客户,我司可以对销售材料业务作为总额法确认收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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