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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部分,各保险公司怎么退回?

84784964| 提问时间:2023 07/17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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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izi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你好;比如说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根据《保险法》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因此,即便投保人重复投保,也不会得到超价值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
2023 07/17 11:05
84784964
2023 07/17 11:22
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各保险公司按比例返还保险费,这个怎么理解?
84784964
2023 07/17 11:23
什么比例呢?不应该是各家多收多少保险金额就退多少吗?
meizi老师
2023 07/17 11:30
如果保险投保人重复投保,他们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比例退还超出的保险费用。这是一个经常被称为“过量保险”的技术。实际上,如果投保人有意重复投保,那么他们可能会将总保险金额超过保险实际价值。例如,如果某人对一件物品投保10次,而该物品的实际价值只有5次保险费用,那么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按比例返还多余的5次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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