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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一下退役的税收优惠政策?一个企业最多安排几个退役人员?退役人员越多可以优惠的税越多吗?

84784961| 提问时间:2023 07/22 0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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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退役士兵创业税费扣减 (1)享受主体: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 (2)优惠内容: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在2023年12月31日享受本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3)享受条件: 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②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③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4)享受方式与所需资料: 办理原则遵从“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办理方式:满足条件的纳税人可在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税收优惠减免,也可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表格填写申报,需填报内容如下: ①个体工商户进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②个体户进行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月(季)预缴申报时,填写《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 佐证资料无须在申报时提交,留存备查即可。 (5)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2 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2)优惠内容: ①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随军家属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 01 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免征个人所得税 (1)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2)优惠内容: ①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②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3)享受条件: 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4)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招用退役士兵的企业也可享受税收优惠! 01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税费扣减 (1)享受主体: 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没有退役年限要求,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2)优惠内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深圳地区在6000基础上浮50%,即每人每年9000元)。 (3)享受条件: ①退役士兵在企业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减免税限额。计算公式为:企业核算减免税总额=Σ每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本单位工作月份÷12×具体定额标准。 ②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③企业既可以适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④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减免税总额为限。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企业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4)享受方式: 企业首次享受招录自主创业退役士兵优惠,需通过电子税务局采集退役士兵信息。采集后按“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方式办理: ①企业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②企业进行附加税申报时,填写《附列资料(附加税费情况表)》; ③如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小于可减免的总税额时,未扣减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扣减,但不得结转至以后年度。 (5)留存备查资料: ①招录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 ②企业与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③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本年度在企业工作时间表。 (6)政策依据: ①《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2年第4号) ②《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02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安置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专业证件。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四十)项 03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 (1)享受主体: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 (2)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3)享受条件: 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4)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九)项
2023 07/22 07:53
郭老师
2023 07/22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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