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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84785022| 提问时间:2023 08/01 1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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婵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如果主管税务机关仅允许在税前扣除根据票面本金和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即可转换债券存续期间可税前扣除的利息总额小于会计上按实际利率法确认的利息总额),则可转换债券初始确认时负债成份的计税基础等于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初始账面金额之和(即负债成份的计税基础大于负债成份的账面价值)。这一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由初始确认时单独确认权益成所导致的。此时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 一所得税》第十一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以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的豁免情形。因而,企业应确认由此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二条规定,此时递延所得税负债直接借记入权益成份的账面金额;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二十一条规定,该项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后续变化应在利润表中作为递延所得税费用(收益)予以确认。”后续该项暂时性差异的转回是通过会计确认和税前扣除的利息费用金额的差异来实现的,这并不是权益性交易。因此递延所得税转回的影响是计入损益
2023 08/01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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