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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和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甲税率均为17%。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材料一批,甲公司发出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300万元。完工收回时支付加工费60万元,另行支付增值税税额10.2万元,支付乙公司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税额22.5万元。甲公司收回材料后继续用于加工应税消费品。则甲公司该批委托加工材料的入账价值是( )万元。

84784949| 提问时间:2023 08/06 2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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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锁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则委托方支付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所以该委托加工原材料收回后的入账价值=300+60=360(万元)。
2023 08/06 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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