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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请问合同变更在什么情况下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什么情况下未履约的合同部分和新增合同部分作为一项新合同,分别应该怎么确认收入呢?

84785015| 提问时间:2023 08/11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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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邹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同学你好,你看一下图片。
2023 08/11 17:33
邹邹老师
2023 08/11 17:38
第一种情况,将合同变更作为单独合同处理,相当于新签了一份合同,适用情况:新增的合同对价能够反映新增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比如新增的产品市场价是10,合同对价也是10.
邹邹老师
2023 08/11 17:45
第二种情况,新增合同对价没有反映新增商品或服务的单独售价。举例:原合同10件A产品,单价10元,总价100元,已交付5件。此时将合同变更为:新增5件A产品,单价8元,总计40元,没有反映产品的正常售价。应当作为原合同终止,新合同订立处理。 将原合同尚未确认收入的金额5*10=50加上变更的对价5*8=40,一共90元作为新合同的交易价格,分摊到尚未10件A产品上。
邹邹老师
2023 08/11 17:57
第三中情况主要使用于建造合同,已履约部分和未履约部分不可明确区分,因为只有整体建造完成,才能使用,所以应当将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举例:建造合同总价500,根据累计实际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履约进度。已确认收入180.由于技术参数调整,现将合同总价变更为600。 已知累计发生成本160,预计还将发生成本340.履约进度为:160/(160+340)=32% 那么根据履约进度确认的收入应当是600*32%=192,已确认180,可以继续确认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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