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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企业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时,如果修改延长了等待期,即发生不利修改,是否应按原等待期继续核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这个和不利于授予对象的修改条款,是什么关系。这俩有关系吗

84784977| 提问时间:2023 08/13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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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雁鸣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同学你好,不应该按原等待期继续核算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没有关系。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2023 08/13 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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