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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某居民企业在甲国设立一家分公司,在乙国设立一家持股80%的子公司,2019年该企业申报的利润总额4000万元,相关涉税资料如下: (1)甲国分公司按我国税法确认的销售收入300万元,销售成本500万元。 (2)收到乙国子公司投资收益1900万元,子公司已在乙国缴纳企业所得税1000万元,子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全部分配,乙国预提所得税率5%。(注:该居民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无纳税调整金额,境外已纳税额选择分国不分项抵免方式)。 (2)计算2019年该居民企业来源于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1900+900 想请问老师,第二问这里的900是可抵免税额吗?为什么算的是可抵免税额,却可以用在第二问里面的应纳税所得额里面呀?

84785005| 提问时间:2023 08/18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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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上市公司全盘账务核算及分析
你好,学员 可抵免税额=1900÷(1-5%)×5%+1000×80%=900(万元) 可抵税额K=母间接承担子税J+母被预提投资税Z 1. J=(子经营税+子被预提投资税+子承担孙的税)×P J=(1000+0+0)×P=1000×80%=800(万元) Z=子公司税后净利润×P×预提所得税税率或Z=(子公司所得额-经营税)×P×预提所得税税率 已知分回母公司的投资收益1900万及预提所得税税率5%。 分回母公司的投资收益=未预提前投资收益A-预提税Z 假设乙税后利润为A,1900=A×80%-A×80%×5%或者1900=A×(1-5%)×80%得出A=2500 2. 因此可算出Z=A×5%×80%=100(万元) 3. K=J+Z=800+100=900(万元) 4. 倒推所得额: 由于子公司经营税为1000(万元) 因此推导出子公司税前所得=2500+1000=3500(万元)
2023 08/18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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