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请问,A公司与B公司进行公益合作,B公司将免费提供课件一年,A公司将B公司提供的课件免费提供给学校进行宣传,一年之后,学校方如需继续使用课件资源,学校需要向B公司付费,B公司需向A公司支付代理费用,目前免费阶段A公司是否会产生纳税义务?

84784986| 提问时间:2023 08/21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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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你好,公益事业免费提供的服务不需要,视同销售
2023 08/21 11:57
84784986
2023 08/21 11:59
这种情况不需要视同销售,没有纳税义务产生是吧?
郭老师
2023 08/21 11:59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
84784986
2023 08/21 13:38
通行费票据(电子)开具的交款人信息为车牌号是否能做税前扣除呢
郭老师
2023 08/21 13:39
是购买方,他写的是车牌号吗?
84784986
2023 08/21 14:10
是的,像这种
84784986
2023 08/21 14:11
是的,像这种
郭老师
2023 08/21 14:12
不可以的,这个需要退回去重新开
84784986
2023 08/21 14:12
要开公司抬头是吧,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84784986
2023 08/21 14:13
要开公司抬头是吧,否则不能税前扣除?
郭老师
2023 08/21 14:14
对的,是的,是这么做的,而且这个得是单位的车。
84784986
2023 08/21 14:41
租的车不能税前扣除吗
郭老师
2023 08/21 14:42
租赁的车,他得有租赁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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