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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管理人的破产取回权有哪些情况?撤销权有哪些?

84785000| 提问时间:2023 08/27 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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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暖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税务师,审计师
你好需要计算做好了发给你
2023 08/27 02:10
暖暖老师
2023 08/27 08:1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企业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向管理人表示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暖暖老师
2023 08/27 08:17
第三十条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无偿转让财产的; (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五)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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