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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8日,甲将挖掘机出租给丙,丙将挖掘机出售于丁,丁不知道丙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同日,丁向丙支付100万元,双方约定11月16日交付挖掘机。11月15日,丁得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是甲而不是丙,并且甲不知晓自己与丙的交易。当晚,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11月16日丁将挖掘机以110万元出售于戊。当日,戊依约付款,丁亦依约交付挖掘机。戊不了解挖掘机之前的交易情况,亦不知道丁并非挖掘机的所有权人。11月17日,租期届满,甲要求丙返还挖掘机,发现挖掘机已辗转至戊手。甲遂请求戊返还挖掘机。 1、丙是否有权将挖掘机售予丁?简要说明理由 2、戊是否可以主张善意制度取得挖掘机的所有权?简要说明理由 3、甲是否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简要说明理由。

84785013| 提问时间:2023 08/30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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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老师
金牌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税务师
您好,同学,请稍等下
2023 08/30 18:26
向阳老师
2023 08/30 19:07
1,没有权力,因为丙不是所有权人,不享有处分权 2,不可以。丁在未通知甲、丙的情况下自行将挖掘机开走,该挖掘机属于甲 的“脱手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丁和戊均不能善意取得该挖掘机的所有权。 3,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仍属于甲,甲有权要求戊返还挖掘机。
84785013
2023 08/30 19:14
这是那一节的内容,他物取得和自主取得?
向阳老师
2023 08/30 19:50
您好,同学,不好意思啊,我没有教材,不太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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