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已解决
2019 年 1 月 10 日,甲公司为支付 50 万元货款,向乙公司背书转让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并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上记载的付款日期为 2019 年 4月 30 日。该汇票为甲公司通过其前手背书转让而取得。2019 年 2 月 10 日,乙公司为履行付款义务,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同时在汇票上记载“丙公司必须在 2 月 15 日之前交货”。丙公司实际于 2 月 16 日交货。2019 年 5 月 5 日,丙公司持该汇票请求承兑人付款。承兑人认为甲公司前手的签章系伪造,该汇票无效,拒绝付款。2019 年 5 月 6 日,丙公司向乙公司追索,乙公司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问题: (1)乙公司拒绝付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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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 09/06 11:26
新新老师
2023 09/06 11:30
乙公司拒绝付款符合法律规定。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因此,丙公司向乙公司进行追索时,乙公司可以丙公司迟延交货为由拒绝付款
新新老师
2023 09/06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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